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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规 待遇不降低

2015-02-25 08:35:55
来源:信网-半岛都市报
责任编辑:千竹

前不久,《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记者近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提出,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据《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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