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严先生2014年8月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交付装修款,与商家约定好15年2月完工交房。装修公司不仅到期未完工,而且当时与严先生约定用的实木做材料,实际上商家用的全都是三合板材料,严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涉嫌以次充好,严先生不仅要求商家赔偿自己的损失,并希望工商部门对此行为作出处罚。
青岛工商局12315提示: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款规定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报全媒体见习记者杜杲燃 通讯员 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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