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1日起,青岛四类保障房全面并轨,今后岛城保障房将以公租房为主。9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黄岛区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试行)》出台,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2日,新规在低保家庭打分、残疾人家庭打分方面有较大调整。
具体打分规则为:
一、按人均月收入评分(最高45分)
1.人均月收入不超上年度市区低保标准(含)的计45分;
2.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低保标准,低于低保边缘标准(含)的计30分;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计15分;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计10分。
二、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最高30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30
三、按家庭成员年龄评分(最高15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15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岁(含)以上为最大分值,计为15分。单身申请人年龄作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平均年龄计算到“日”, 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配租公告中公布的综合评分排序日。
四、按申请家庭人口计分(最高10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一人户家庭计4分;两人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同一代(夫妻)的计4分;家庭成员为两代且同性的的计6分,两代异性(父女、母子)的计8分;三人及以上户家庭计10分。
五、附加分(最高25分)
(一)依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最高10分)
申请家庭自取得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之日起,每满一年未配租住房的加2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最高15分)
1.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分别加5分。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按残疾人的等级计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计5分,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计4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计3分,残疾等级为四级的计2分。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
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加5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加3分。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救助个人加5分,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救助的,最高加5分。
5.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最高加5分。
六、本计分规则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对总分值相同的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依据资格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七、本计分规则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黄岛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轮候排序工作。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一、保障性住房主要分类
保障性住房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我市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我市目前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1)货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2)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低于市场租金的优惠租价向特定住房困难群体提供可租赁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谁能够申请市区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应该如何申请青岛市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1、车辆信息核对。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2、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3、社保缴费信息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4、收入信息核对。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区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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