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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引入县管校聘机制 教师将不再是铁饭碗

2015-04-15 04:04:34
责任编辑:每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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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4月15日讯 “青岛去年开始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交流轮岗,目前实施效果比较好。”陈健告诉记者,去年全市参与轮岗交流的校长、教师达到2915人。

“县管校聘”,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教师人事关系和聘任交流,实行教师“无校籍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原来的时候教师的人事关系在学校,这对于促进教师交流非常不便,使得调配交流起来非常困难。”李沧区教体局副局长宋丽华告诉记者,促进教师交流轮岗达到教育均衡的目的就必须在教师人事关系等制度上突破,而县管校聘则把教师的人事关系统一到区市教体局,有利于教师的科学调配。

“在县管校聘方面,青岛也已开始这个改革,将会逐步推开。预计4月底会出台相关文件。”陈健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将继续推行。日前,教育部公示了首批19个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名单。“青岛名列其中,是全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市教育局人事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记者从公示名单中发现,山东有两个城市上榜,分别为青岛市和潍坊市。

县管校聘,教师不再是铁饭碗

我省出台改革意见,引入教师评价机制,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辞退

4月14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改革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教师管理的四个重磅文件。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以及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备受关注。这四个文件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轮岗交流、聘任管理、继续学习、业绩评价等方面改革进行了全面设计,使全省的教师管理工作出现一个新局面。目前,青岛已全面推开校长教师轮岗,而针对县管校聘也将在本月底前出台本地的政策。

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基本均衡

14日省教育厅公布的文件为《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至5年);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至5年),应当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另外规定,城镇学校、省市规范化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初级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中级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 ,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按照要求,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将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据悉,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各市遴选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县管校聘后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县管校聘的改革是教师交流的配套文件,目的是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陈健告诉记者,中小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这一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使教师由“学校人”成为“系统人”。根据省教育厅规定,2015年,各市遴选1至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在全省全面推行。

据悉,县管校聘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教育厅规定,县管校聘改革上,要建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通过严格考核、科学评价,逐步建立教职工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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