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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近年非法集资案件增多 “高回报”多为陷阱

2015-07-10 08:10:03
责任编辑:亚麦

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涉及最高的数额达到2.7亿元。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了解到,从2012年至今,全市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青岛中院提醒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

最高涉案数额2.7亿

谈到今天宣判的这5起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人员告诉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不仅涉及到的犯案人数众多,而且数额比较大。

“受害群体多样化,犯罪数额逐渐攀升。犯罪数额最多的达到2.7亿元,涉案人数众多,最多将近300人。受害人当中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既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者,也有具有一定积蓄的中老年群体。他们受利益驱使,最终血本无归,损失惨重。”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些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犯罪分子以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或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或发布广告、设立广告牌等方式对外宣传投资,或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宣传投资,制造影响。为了赢得好感、骗取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甚至带领受害人实地考察所谓“实体项目”,处心积虑,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这些犯罪分子大多利用率受害者的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的特点,都是用后续集资款来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有的马上逃匿,不见踪迹。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广,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基本上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工作人员介绍说。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了解到,虽然犯罪分子已经伏法,但是市民的损失难以追缴,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都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之时才会案发,此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回赃款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上升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青岛全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2012年受理1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集资诈骗案件5件);2013年受理7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件,集资诈骗13件);2014年受理6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18件)。非法集资犯罪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关系民生,青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受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同时,积极协调侦查、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大追缴 、退赔和赃物处置力度,尽最大努力,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目前,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仍然持续发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整治金融环境的任务仍非常艰巨。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公众,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一方面,要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理财,谨慎选择投资渠道,理性投资;另一方面,要充分认清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和危害,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提高识别防范能力,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青岛法院曝光5起宣判案件

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1

案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会计刘某乙。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565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576万余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

案例

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

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

案例

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孙某(在逃)分别以其妻子唐某某和女儿孙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甲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青岛乙公司的经理兼会计,负责对外融资及账目管理。自2008年12月以来,孙某通过广告、设立广告牌、经人介绍等途径对外公开宣传,以甲公司为担保,许以1.5%~2%的月息,向社会大众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或参与向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112名投资群众非法集资共计约3360万元,造成损失约2060万元。

市南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4

案例

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城阳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投资房产、酒店等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允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江某某、栾某某、王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23.48万元返还290.395万元。

城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借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5

案例

潘某某、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莱西法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 ,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元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潘某某、任某某,伙同梁某某(在逃)未经批准,以筹集石子场资金为名,采取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等手段,非法吸收于某某、王某某、臧某某等十余人存款,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56.523万元,至今仍有197.723万元未还。其中被告人潘某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4.5万元,二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37万元。

莱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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