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出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办法(试行)》,奖励包括公共财政奖励资金和学校办学结余奖励资金两部分。其中,公共财政奖励资金对投资额特别大的出资人,给予不高于出资人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也可用于本学校发展,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办法》还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每年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以出资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按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的办学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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