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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商场抽奖中奖者竟是员工 消费者可投诉

2015-03-09 09:11:15
来源:信网
作者: 郭冰
责任编辑:每皮

肖女士近日在超市购买酸奶,宣传单上写明“买一赠一”,肖女士购买酸奶后向商家索取赠品,收到的却是几个冰箱贴 ,商家解释“买一赠一”就是赠送一样小礼品,不一定就是送同样的商品,肖女士感觉商家的宣传误导了自己。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四十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物一千可抽奖,中奖者竟是商场员工

温女士家楼下的超市对外宣传商场店庆活动一周,“凡购物满一千元者,可得一次抽奖机会,最高奖可得价值6000元的大礼包”,但五天已过,仍未有人得到奖品。商场在最后一天终于公布最高奖已被抽出,中奖者却是商场的员工……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双鞋清仓价跟原价咋一模一样

丁先生2014年11月份就在一家鞋店看好一双鞋,商家数月来一直标价588元,丁先生觉得太贵一直没舍得买。2015年2月,商家在春节前打出广告,“店内所有商品均以五折清仓价出售”,丁先生赶到店内一看,那双鞋挂着标牌:“清仓价588元!”“这分明是虚假降价嘛!”丁先生白开心一场,最终还是没舍得买。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 李晓峰

购物抽奖,中奖者竟是商场员工酸奶“买一赠一”,赠品竟是冰箱贴

“购物满1000元可抽大奖”、“买一赠一”… … 每逢节庆,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满大街都是,广告宣传语总是令人忍不住心动!但是,不少市民冲着“赠品”或者“优惠活动”购买了很多并不是很急需的东西 ,最终却发现,所谓的“占便宜”最终可能被商家误导了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 ,购物前可就商家广告宣传内容仔细辨别,切勿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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