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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补缴 细则已出台

2015-06-01 07:47:00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陈珂
责任编辑:苏青

我省出台养老保险补缴细则,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仍不足的可一次性缴齐15年。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延长缴费的条件、确定继续缴费地、办理办法等细节内容。

继续缴费地要看仔细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2010〕50号文件实施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退休前3个月内申请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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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三类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最长可申请1年缓缴期。但缓缴期内,职工的各项待遇不受影响,如果有工作人员退休,须单独补缴保险费。新规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种情况可申请缓缴

据了解,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申请缓缴的单位,须提交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须在30日内完成审核

申报时,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以下(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统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提出书面申请,省人社厅须在30日内完成审核。

新政规定,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职工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不意味着减少或不缴纳。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组撰稿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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