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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价格欺诈三情形 无销售记录不得用“原价”

2015-07-01 08:31:33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锡复春
责任编辑:苏青

早报讯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 “虚构原价”相关概念、标准,规定有三种情形可判定第三方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

电商价格欺诈有三种情形

通知明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根据通知内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首先是,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其次,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另外,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记者了解到,不少电商以往在促销活动时经常使用“优惠折价”等促销语,今后这些用词可能要慎用了。

无销售记录不得用“原价”

对比此前的规定,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规定的说明条款更多、更详细。新规说明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等有了更全面、详细的解释。市场人士认为,“原价”、“原售价”、“成交价”以后在促销活动中要慎用了。新规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同时,新规还要求,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另外,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记者 锡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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