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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名他人结婚三年 丈夫为离婚怒告民政局

2015-11-16 13:48:08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帛幼

婚后3年,聊城莘县村民朱成波突然发现,自己的媳妇李君兰不是“李君兰”,而真正的李君兰从北京找来了。原来媳妇拿着假身份证,与自己结婚并且生活了三年。弄清真相后,朱成波起诉莘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这张结婚证。而莘县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莘县民政局作出的结婚证。

事情缘由: 与妻“重名” 女子找上门

前段时间,已经将户籍信息迁到北京12年之久的李君兰准备登记结婚,却被当地民政部门告知她已经结婚了,结婚地点正是自己老家莘县。担心自己信息被盗用的李君兰于2014年8月回到莘县,决定查明此事。

朱成波就是李君兰“被结婚”的对象。此时,他才知道,和自己结婚3年的妻子“李君兰”只是冒充的,她真实的名字叫余娜。

2010年,户籍本在云南的余娜想瞒着家人将户口迁入山东。后来一个熟人说能帮她办个莘县的假身份证,余娜便在2010年12月5日,拿到了一张带着自己照片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姓名为李君兰,身份证编号也与真实的李君兰一致。

此后,余娜就用李君兰的身份和朱成波谈恋爱,并于2011年冬天结婚。两人登记结婚前,余娜又让办身份证的人为自己办了一个名为李君兰的户口本。

实际上,就在两人结婚前一个月,假“李君兰”的户籍信息其实已经被注销。当时,莘县公安局在进行户籍核查时发现了两个“李君兰”,真“李君兰”的户口已于2002年迁至北京。但即便如此,余娜依然以“李君兰”的身份和朱成波登了记。

民政局辩称: 无审查证件的能力

发现妻子冒用别人信息和自己登记结婚,朱成波决定起诉民政局。“我在不知余娜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和所谓的“李君兰”结了婚,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张结婚证。”

对此,莘县民政局也是一肚子委屈。“朱成波和‘李君兰’共同携带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结婚,工作人员审核其提供的证件后,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才给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莘县民政局认为,二人其实符合结婚的所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次民政局表示,他们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告知单的其中一项内容为:如果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民政局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所提供材料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结婚当事人双方满足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为婚姻登记所需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和能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两人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了审查和告知的义务,并无任何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院长说法: 办理结婚证证据不足

“莘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核对照片是否申请人本人,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核对一致,双方分别声明后,为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莘县法院认为,该局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虽其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问题,但并不能将此归责于被告莘县民政局。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余娜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莘县民政局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该婚姻登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且在户籍信息被注销后,余娜仍可以用注销后的户籍信息在莘县民政局与原告办理结婚证,致使朱成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莘县法院行政庭庭长任洪国分析,一般在三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民政部门作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分别是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所以,莘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莘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任洪国说,实践中,这种案件并不鲜见。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婚姻登记中,民政和公安部门没有进行信息共享,这也造成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对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辨别。

任洪国建议,现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多和申请人聊聊,这样有问题就可能会被发现。此外任洪国表示,李君兰的遭遇也提醒大家,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最好不要外借身份证件,证件遗失要及时补办。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齐鲁晚报记者 马云云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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