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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数百万元赌债后失踪 妻子离婚被诉还债

2017-04-28 00:37:54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夜楼

原标题:丈夫欠下数百万元赌债后失踪 离婚女方被诉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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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月底,65岁的老何已独身在西安住了两年。女儿的前夫自称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后消失,债权人频繁使用非法暴力催债,威胁到老何女儿及外孙的工作和正常生活,无奈只得将老伴、女儿及外孙女送到外地躲避,老何独身一人居住在西安。然而,随后,债权人将老何女儿告上法庭索要数十万欠款并获得法院支持,老何非常担心,“他不见人了,如果那些债务都让我女儿还,我们就没活路了。”

欠下赌债数百万,男子失踪“躲债”

老何想起这两年来老伴和女儿、孙女们的生活,曾在深夜到马路边嚎啕大哭,“我很无助。”

老何的女儿小何与其前夫吴某于1996年8月通过朋友认识,200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育有一双女儿。不幸的是,自2011年开始,吴某染上了赌博恶习,“我们是后来听他说的,一开始根本不知道。”老何讲,2015年3月底,吴某突然表现异常,几天后,吴某突然失踪,小何于4月4日到公安碑林分局兴庆路派出所以丈夫失踪报案,警方受理此案。

“找不到他人,连他的家人都联系不上他。”老何说,吴某失踪后,开始不断有人找上门来要钱,还拿出了写有小何签字的借条。原来,在2015年1月,吴某曾称为单位搞采购资金周转不开向小何求助,提出用老何买给女儿及外孙女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60万元,当时由于房子为小何所有,小何就签了字。“他们用了很多手段,砸我家的门,在门上写大大的‘还债’字样,拉横幅,跟踪我女儿,到我外孙女的学校威胁。”老何说,讨债人的恐吓手段令小何被单位开除,两个外孙女也不敢再上学,整天担惊受怕的他,无奈只得选择将妻女送往外地生活,自己一人选择留下。

前夫欲揽下还款责任,法院判决离婚女子还款

其后不久,彻底心灰意冷的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调解,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就财产及子女归属做出了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第六条约定,吴某所借债务,由吴某负责偿还(包括借款人为小何、吴某共同借的60万元)。

在丈夫失踪后,前夫家人曾拿着一些统计材料找到小何,称吴某曾留给他们的统计目录,上面欠债太多,他们无法处理,便交由小何负责。在整理中,小何惊愕,丈夫竟然背着自己在外面借了800多万元外债。小何从一本笔记本上见到了吴某写于2015年3月28日失踪前的一个说明,其中写道,自己于2011年开始瞒着小何向亲戚、朋友、同学、银行及社会借了总计803万元,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开始,而是被自己用于赌博,所有债务均由其本人承担,与小何无关。

昨日,华商报记者见到老何手中的这些材料,其中有两张出自吴某手笔的借款统计名单上,数万到数十万不等的借款数字罗列着,包括高额的利息。

老何说,2016年4月前后,一名债权人将拿着小何签名的一张金额为60万的借条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小何为共同借款人,应该与吴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老何认为,吴某瞒着自己老婆借钱用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且现在两人已经离婚,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自己女儿没有还款义务,“要是那些债主都告到法院,都让我女儿还,我们就只有死路一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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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违法犯罪,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法院的判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玉表示,法院判决由何女士共同承担的60万元债务,是因为何女士也是作为一个共同借款人存在的,并将自己名下房产做了抵押,且在借条上签了字,因此,法院判决她为共同还款人是没有问题的。

赵宏玉说,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归还问题,主要看夫妻一方负债后,所得财物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如果是,那自然要双方共同负担,如果不是,则另当别论。赵宏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而在2017年2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修正该条规定,增加第二、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解析说,吴某曾写下说明自己借钱用于赌博,揽下所有债务;而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再次公开表达自己借钱用于赌博,双方经由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债务均由男方承担。“这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余伟安表示,其前夫写下的说明及在法庭上的公开说明,均可作为其借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除了何女士参与借款的债务外,其他债务均可不承担,即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其向何女士主张权利。

赵宏玉表示,司法解释还强调,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华商记者 杨德合/文 黄利健/图

[编辑: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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