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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托运被毁 法院判运输公司赔精神损失

2017-01-13 09:55:24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帛幼

11年前拍摄的婚纱照,交给德邦货运托运到北京期间被毁坏。《法制晚报》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德邦货运应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婚纱照虽没未全部毁损,但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完整性是价值主要体现,通过修复不能完全弥补。

吴先生诉称,这组婚纱照拍摄于2005年,一直存放于山东泰安,拍摄时花了3980元。

而且,这组婚纱照没有底片,也没有费用收据。

吴先生花98元将这组婚纱照委托德邦货运公司托运至北京,保价2000元。但是,在德邦门店提取物流件过程中,发现婚纱照被损坏。

吴先生与德邦公司交涉赔偿,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吴先生将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托运费9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复印刻录费、保价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999元。

德邦货运公司则认为,在其与吴先生的运输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运丢损的,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

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吴先生的保价价格为2000元,因此赔偿不应超过此金额。

德邦货运公司还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托运服务,因此,拒绝退还托运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应当予以赔偿。这组婚纱照是在托运过程中遭到损坏,因此,德邦货运公司应当对此负责。

虽然吴先生托运的保价金额为2000元,但是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侵权而不是保险,因此不受保价金额的限制。

吴先生的婚纱照虽没有全部毁损,只是存在部分损坏,但是法院认为婚纱照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其完整性应是其价值的主要体现,现通过修复并不能对此予以完全弥补,因此,法院对吴先生的精神抚慰费请求给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吴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记者 红林)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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