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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要求被拒家暴妻子 法院发出安全保护令

2017-03-01 10:03:42
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夜楼

原标题:丈夫提性要求被拒家暴妻子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

今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记者从广州多家法院了解到,大多数家暴受害者为女性,不过也有男性遭遇家暴后向法院“求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法官指出,法院在认定家暴时,证据很关键,但很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有限。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明 潘文杰 何芷君

有男性遭遇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记者从广州多家法院了解到,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多地法院向申请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统计,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一年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共收到7份人身保护令申请,其中3份得到法院的支持,1份被驳回,另3份撤回。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年里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4起,法院对其中2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保护令。另外,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附带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20起,法院向当事人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需另行立案20人次,释明后虽然未收到立案,但为预防家庭暴力,该院对其中19名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劝导教育。

在荔湾区法院的上述24名案件受害者中,23人为女性,一人为男性。

遇家暴后报警材料和就医记录最关键

司法实践中,许多受害人往往口头上说遭到了家暴,却并没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法官表示,法院在认定家暴时,证据很关键,但很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有限。比如:伤情照片为自行拍摄,难以证明损害是加害人造成的;病历一般记载的是受害人的单方陈述;证人证言多是邻居、亲属等从申请人处听到的家暴经过,属于传闻证据;另外,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受理和调查比较慎重;而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因职责原因,只能疏导调解不宜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法官指出,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看,报警材料和就医记录最为关键。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家暴往往具有突发性,被害人很难当场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这导致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难处,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做出决定。

法官说,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交主体资料和相关证据,主体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被申请人户籍信息;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冲突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报警回执、询问笔录;矛盾调处部门提供的证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案例:丈夫提性要求被拒家暴妻子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吴某婚后生育了两名子女。李某称,吴某婚后不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中较严重的几次为:一次,吴某因为心情不好家暴,导致李某颈部受伤,伤及胫骨,且影响耳朵听力,左耳嗡嗡作响,后到医院骨科就诊,医生诊断为颈椎扭伤;另一次李某发高烧、拉肚子,当天晚上,吴某对生病中的李某提出性要求得不到满足,于隔天早上打伤李某的头部,捏李某的颈部要置其于死地,打伤手指,留了很多血,李某努力挣脱后到楼下便利店打电话报警;几个月后的某天,由于李某不满足吴某的性要求,遭到吴某毒打,差点被吴某掐脖子致死,导致李某颈部发肿、头痛、手脚有淤血、眼肿。此外,吴某还经常用粗的棍子、扫把等打孩子的头部、背部,甚至把孩子打伤。

为此,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李某到医院骨科就诊病历、报警回执;吴某打骂孩子的照片;吴某实施家暴后李某受伤的照片;吴某于不同时间写的多份保证书均承认家暴的事实同时保证不再实施家暴;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社工服务证明,证明李某因家暴接受社工服务的情况;李某自行书写的遭受严重家暴的记录。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提交了病历、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吴某的自书材料及社区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据全面、充分,共同证明了吴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李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法院最终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骚扰申请人李某的正常生活。

[编辑: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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