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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奇葩”条款的夫妻财产协议 都办不了公证

2018-01-05 10:14:46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公证知识|这些有“奇葩”条款的夫妻财产协议,都办不了公证

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不仅是即将离婚的夫妻分割财产的方式,也是一些即将结婚的准夫妻明确婚后经济归属的渠道。

最近小编看到了一些“新鲜”的财产协议想@一下公证员,这些财产协议能办公证吗?

即将领证结婚

先约定有病拿自己钱治

当事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中年恋人,两人均是离异再婚,各有各的孩子,男方是外籍华人,在境外有大量财产,女方的财产主要在内地。

在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协议中,不仅明确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更约定了婚后生活实行AA制,而AA制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我的收入是我的,你的收入是你的;你的孩子你养,你的父母你养,你的家属只与你有关,你有病了就用自己的钱治病等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要履行扶养义务。而在这样一份“奇葩”的协议中,法律规定的扶助义务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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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活一人一天

“90后”的约定如同过家家

当事人:一对90后准夫妻。

在当事人拟定的协议中,两人约定婚后银行账户各自独立,互不过问。煤水电气、宽带餐饮、日常家用两人按月结算,一人承担一半。两人还特别约定了一些生活细节。由于两个人在家都不怎么做家务,所以特别在乎家务活的分工。约定每周一、三、五由女方承担,二、四、六由男方承担,周日两人轮换做家务。如一方没有按约定承担家务劳动,则自行付费请小时工。在探望父母方面,两人约定单月探望男方父母,双月探望女方父母。连春节去谁家过年都明确约定。过年时给双方父母各5000元过节费的条款写进协议,就为了防止哪方背地里偷偷多给自己父母钱。

由于两人做的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于坤依法只为二人的财产约定部分进行了公证,而那些并非财产约定范畴的“家务事”并没有涉及。

不过,对于这种“过家家”一般,看上去有点闹着玩似的“协议”,于坤也特别提示他们,夫妻双方对家庭尽义务应该是不分多少的,更不是需要法律调整的,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用白纸黑字来约定,分得那么清楚,就没有家的感觉了。

丈夫突然抱回一个“儿子”

妻子要求独享千万家财

当事人:结婚十年的夫妻,丈夫身价几千万。

夫妻二人衣食无忧,并且生了两个可爱的女儿,但丈夫总想要个男丁延续香火,妻子年纪大了,想要儿子怕是没戏了。有一天丈夫突然抱回来一个半岁的小男孩,任凭家人怎么质问,他既不说是私生的,也不说是抱养的,始终不肯透露孩子的身份。妻子哭哭啼啼闹了好几天,最终也不得不接受现实。她给丈夫开出了一个条件,孩子可以养在家里,但要把全部财产和未来夫妻俩的全部收入都约定归自己所有,丈夫和这个男孩都没份儿。

于是于坤见到了这样一份协议: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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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离婚协议

6处“以女方意见为准”

当事人:准备离婚的夫妻

协议书中,女方要求无论男方在离婚后取得任何财产,都自动与孩子共同共有,孩子不能少于一半份额。

这一条于坤首先就让他们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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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孩子还小,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除了分割财产,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占了很大篇幅。

“今后涉及孩子教育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患病就医,采取何种治疗方案,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十岁之前,男方每周末只有一天可以探视,需提前三天通知女方,其他时间能否探望,以女方意见为准……”一份协议上,一连出现了6个“以女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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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还约定,对孩子今后的医疗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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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要依法依规

条款的可操作性很重要

作为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承担证明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关,尽量排除不利于日后协议条款执行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即使双方自愿签署,也不能进行公证。有时公证员还要承担为夫妻双方进行调解的角色,站在第三方居中客观的立场,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夫妻间要订立一份财产协议,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以双方真实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一方不能胁迫另一方办理。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以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为目的。

三是协议条款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清楚,条款可以操作,别有歧义,双方才都能遵守。

若出现不遵守协议条款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在原文基础上有所删改)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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