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再婚男赠房给妻子被两女儿起诉
前妻离世后,男子邓某与黄某结婚,此后又将与前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邓、黄二人各占50%产权。
然而好景不长,邓某与黄某又遭到变故。财产分割时,邓某与第一个妻子的两个女儿才发现,父母的这套房子没有自己的份,继母却有一半的产权。姐妹俩遂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院。近日,汉阳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
男子赠妻一半房产被前妻两女儿起诉
武汉邓某与前妻陈某育有小珊(化名)和小静(化名)两个女儿。1999年,陈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所以邓某依法继承了夫妻二人的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妻子离世后,邓某认识了比自己小18岁的黄某。2004年,已步入六旬的邓某想找个老伴,共度晚年,于是与黄某登记结婚。
2016年,邓某与前妻的老房拆迁重建,获得了一套新房。邓某和黄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搬了进去,同时邓某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的形式将房屋50%的产权登记在了黄某名下。
然而好景 不 长 ,2017年,邓、黄二人因感情不合,在法院调解下准备离婚。邓某对房产进行了分割,房屋的一半产权仍归黄某所有,另外一半归两个女儿。
这时小珊和小静才发现,她们只有房屋50%的产权。姐妹俩了解后才得知,2016年父亲就已经私自将房屋的50%赠与了黄某,并完成了登记。
姐妹俩认为,房子是母亲生前和父亲的共同财产,母亲离世后,自己也应该享有继承权,所以父亲的赠与行为无效。姐妹俩遂将邓某和黄某诉至汉阳区法院。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父女三人补偿黄某
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黄某在庭上辩称,邓某在2016年就已经将房屋的50%产权赠与自己,并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该赠与行为有效并已完成。所以,原告“赠与行为无效”的主张并不合理,请求驳回。
两名原告认为,母亲去世后,自己也有房屋的继承权。但父亲在未经自己的同意下,擅自将房屋通过赠与的方式,将50%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母亲在离世前没有立遗嘱,但原告仍然享有房屋继承权。所以邓某在未经女儿的允许下,将房屋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但鉴于邓某赠与黄某50%的产权已经转移登记,并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黄某应依法享有该房屋1/4的产权。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邓某和两个女儿各享有1/3的产权,同时,三人各自补偿黄某15万余元,共计46万余元。□楚天都市报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牛腾州
[来源:楚天都市报 编辑:芃芃]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