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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2016-08-26 14:16:00
来源:青岛人社局网站
责任编辑:云彩

创业补贴最高可申领15000元

1、哪些人员可以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2、享受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具备哪些条件?

(1)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2)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3、5000元创业补贴扶持期限是多少?

5000元创业补贴扶持期限为2年,纳入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4、怎样申请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哪些人员可以申领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6、享受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具备哪些条件?

(1)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其中,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通过所创办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第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支付形式,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下同)。

(3)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由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负责认定。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工商注册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并被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的企业。

7、怎样申请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4)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8、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是否可以分别申领?

符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

新开办个体户和企业吸纳就业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9、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10、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1、怎样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补贴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助推创业

12、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3)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

13、哪些人可以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14、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二次贷款时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15、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

首次或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16、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不再贴息。

17、什么是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各类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准。

18、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19、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提供哪些反担保?

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方式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1)房屋抵押。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2)保证人担保。下列自然人可为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②具有稳定职业且月收入5000元以上,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其中,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需2人担保。保证人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保证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

20、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报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5)反担保证明。

21、怎样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人通过人社部门的资格审查、经办银行的现场核贷、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审查,签订《反担保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2、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格审查在申请当日完成。经办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核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确定贷款发放具体额度;担保机构根据资格审查和银行核贷意见,2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抵押物和保证人等信息的真实性,经审查同意担保的,预约与抵押房屋产权人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申请人当日与经办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办理时间最长15个工作日。担保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放款。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还须在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创业享受税收减免

23、哪些人员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减免。(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24、哪些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1)商贸企业;(2)服务型企业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介绍服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化验、录音、录像、测绘等)经营活动的企业;(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5)民办非企业单位。

25、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额度是多少?

(1)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 元执行。

(2)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 元执行。

26、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期限有多长?

税收优惠期限3年,执行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 年12 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7、到哪里申请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认定?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28、办理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提供以下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证》;(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企业实体从业人员花名册》;(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29、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

(1)2013年7月1日后,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对于201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按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

(3)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3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33、怎样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3)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服务业机构吸纳城乡劳动者可另外享受岗位补贴

34、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即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2)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3)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5)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35、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1)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的1/3;(2)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3)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4)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6、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37、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是多少?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时间。

38、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标准和期限是多少?

市内三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其它区(市)的奖励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时间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

39、如何申报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补贴?

(1)登记备案。注册地在市内三区的家庭服务机构,按照青人社发〔2012〕4号、青人社发〔2012〕5号文件规定,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利津路20号甲)办理家庭服务业机构和人员备案。其他区(市)机构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2)资金申报。已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向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进行初审,并按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初审、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账户。

40、家庭服务机构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家庭服务机构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2)青岛市家庭服务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4)申报年度各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保补贴

41、哪些人员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42、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45、如何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46、变更户籍地或工作项目后怎样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发生变化或本人户籍跨街道(镇)发生迁移的,须重新按规定申请,享受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对于继续从事原项目的,享受补贴期间不需按季申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47、什么机构可以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政拨款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除外),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48、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

(1)符合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

(2)用人单位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

其中,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49、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符合职业介绍补贴发放条件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50、如何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实行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相结合。按以下程序办理:

(1)信息录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开通网上经办用户。开展职业介绍后,应及时将被介绍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青岛就业网(统称“外网经办平台”,下同)。对未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的,不予受理和拨付补贴。

(2)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查询,对职业介绍后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生成《职业介绍补贴人员明细表》,并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3)审批。经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抽查审核无异议后,通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打印《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职业介绍补贴人员明细表》,于每月10日前报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住房补贴、求职补贴和见习补贴

51、哪些毕业生可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

国内毕业生: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青就业。

以上人员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52、研究生住房补贴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1)国内毕业生: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2)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53、如何申领研究生住房补贴?

研究生住房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

54、申领研究生住房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国内毕业生:(1)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4)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5)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版。

留学回国毕业生:(1)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7)《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版。

55、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青岛生源应届全日制统招国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可申请领取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500元发放。

56、如何申领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青岛生源毕业生于毕业当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登记申领,逾期不补。申领补贴时,需提供:(1)高等院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3)技工院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57、参加就业见习培训的范围是哪些?如何报名?

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见习培训:(1)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2)青岛籍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报名参加见习。

58、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是多长?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需要延长的,经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并报区(市)见习办备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59、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多少?

见习期间,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和区(市)分别以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非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60、申领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城乡劳动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项目培训的,不能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61、培训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

培训人员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62、报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和下列证件:(1)登记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2)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原件;(3)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原件。

63、如何申领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应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打印《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填制《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携带培训报名时个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和《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名册》(或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的复印件。

64、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参加“金蓝领”培训?

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是企业在岗职工,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其中:参加高级工培训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并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参加技师培训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并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并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蓝色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一线职工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中级、高级、技师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参加相应等级培训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资历限制也按规定相应放宽。

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给予300-600元补贴

65、补贴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培训合格并继续履行合同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新录用人员在同一个年度内已参加过其它政府补贴项目培训的,不再给予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66、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600元(含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300元(含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

67、申领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实施培训前,企业要根据技能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提报《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开班备案。经审核同意开展培训的企业,持《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花名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考核规范》、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新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等材料提出开班备案申请。

(3)申领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和公示照片复印件。

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技校培训给予补贴

68、补贴范围?

城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均可到我市技工院校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4年制劳动预备制培训。

69、申领补贴条件是什么?

劳动预备制人员按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一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参军入伍、升入高一级技工院校以及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年度给予培训费补贴和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中,符合《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和《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规定,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 免除学费学年不予补贴培训费。

70、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材料。符合条件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毕业证,自主选择培训基地报名参加培训。

(2)备案材料。培训基地在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学籍注册手续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填报《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表》、《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花名册》,提交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审核。

(3)补贴申领材料。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毕业后申领补贴时限为毕业后12个月内。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培训基地收取学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其他合法收费凭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收费票据(申领鉴定补贴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创业证明材料(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参军入伍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升入高一级技工院校的需提供),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

71、技工院校学生如何享受免学费政策?

从 2013 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由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扩大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72、技工院校学生如何享受助学金政策?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

三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有补贴

73、申领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3)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74、补贴标准是多少?

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75、申领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1)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备案材料。《青岛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表》和《青岛市创业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等。

(3)补贴申领材料。申报创业能力培训补贴的,应持有《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审批表》、《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和《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申报后续跟踪服务补贴的,应持有《青岛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经工商部门核实的创业成功人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复印件,参加模拟实训的还应提供《青岛市创业模拟实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和《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有补贴

76、申领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培训费补贴和一次性鉴定补贴。每名从业人员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对已取得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再次培训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77、补贴申领需要提报哪些材料?

(1)开班备案材料。定点培训机构持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备案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中介管理服务协议书》复印件进行开班备案。

(2)补贴申领材料。《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审批表》、《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花名册》和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本市劳动者可跨区(市)参加技能培训

78、补贴范围是什么?

本市户籍符合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到户籍地所在区(市)以外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人员。

79、经办流程是什么?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含跨户籍地培训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培训结束后,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失地农民参加培训还有岗位补贴

80、补贴范围是什么?

从2014年起,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造成失地且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未就业农村劳动者。

81、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除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同工种同级别补贴标准最高30%的比例,给予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培训岗位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82、如何申领补贴?

失地农民参加技能鉴定合格后,由市或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合格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于每月10日前,向户籍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岗位补贴申请,并填写《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申请表》。

培训机构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有奖补

83、奖补范围和标准是多少?

(1)职业培训联盟定向(订单)培训奖补。按照《关于加强区市就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意见》(青人社发〔2012〕69号),组建或加入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对企业拟录用人员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2)重点建设项目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定点培训机构与2014年以来确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拟录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84、如何组织实施?

(1)签订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前,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书》。

(2)开班审核备案。培训开班5日内,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培训人员信息录入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将加盖公章的《定向(订单)培训协议书》一并上传。

(3)培训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定向(订单)培训协议书》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等,并严格组织实施。要指定专人负责授课质量、教学进度的过程管理,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市或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技能鉴定。

85、如何申领奖补?

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生成《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学员花名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重点建设项目技能培训有补贴

86、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技能培训计划如何执行?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组织职业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对接,面向青岛市城乡劳动者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对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合作开展的职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定向(订单)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奖补。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按每人300-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的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在岗职工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87、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如何实施?

根据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编制全市技能人才急需紧缺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培训合格的,纳入全市技能人才储备库,并根据培训工种、等级和就业状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青岛市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外地培训机构组织青岛市城乡劳动者实施赴外地培训,经培训合格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八类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

88、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以及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本市劳动者;(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劳动者;(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本市劳动者;(4)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本市劳动者;(7)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89、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失业登记的人员,分别持以下材料,本市户籍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到常住地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失业登记申请:(1)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2)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常住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3)已办理解聘备案人员的《失业登记通知单》;(4)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证明;(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6)个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失业登记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指导个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向非解聘备案人员发放《失业登记通知单》。根据申请人已参加职业指导情况,予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备注:非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

90、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91、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2、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两表格和职工个人档案,到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移交个人档案并申请核定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期限,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并转交劳动者。

个人持《失业登记通知单》、户口簿和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办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5年1月1日起,个人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居住证明(常住地辖区内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住协议),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常住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镇)或社区(村)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93、失业人员常住地变更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证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94、如何按季申报失业保险金?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的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当季失业保险金,由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按月比对申领人信息,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未申领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5、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96、每次失业,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九类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97、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98、如何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99、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带什么材料?

(1)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6)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100、哪些情况下应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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