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0月10日讯 10月10日,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交警大队了解到,青岛市正式出台并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此次正式实施的救助办法较试行办法最大的修改是扩大了对抢救时效及金额的限制,试行办法规定为抢救时间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垫付,正式办法则取消了这一限制,只要抢救总金额不高于10万元的抢救费用,即使超过72小时,也可以给予垫付。
据了解,青岛市自2012年开始,首次尝试启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到期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进行了修改,目前,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据介绍,根据《办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具体分为三种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012年,青岛市首次尝试启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到期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进行了修改。正式办法的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信媒体见习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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