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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全生产举报颁新规:举报最高获奖20万

2015-11-03 13:38:03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尺素

早报讯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最高可以获得20万元的奖励。昨天,我省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市民可匿名举报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向所属设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接受举报要执行保密制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举报有价值最高奖20万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市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有奖举报电话:12350。邮件举报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266071。(记者 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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