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双方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私自处理,还到法院诉讼,成功取得法院调解书把财产抵给别人,那怎么办?难道以法院调解书内容为准?近日即墨检察院在审查监督一起民事调解案件时发现,案情竟然属于“子虚乌有”,于是提请抗诉后获法院再审改判。
记者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官微获悉,即墨两口子多次起诉离婚后,女方竟然发现了一份子虚乌有的案情调解书。据了解,1995年12月,王女士与陈某(男)在即墨市登记结婚。2001年3月 ,夫妻俩在当地购买土地一宗。2007年11月,王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4月 ,王女士又提出撤诉申请,得到法院同意。
婚姻战争并未平息,另一事情却又突然而至。2012年3月,王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丈夫陈某出示了一份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称在早在2006年5月和2007年3月,陈某分别借同学孙某130万元,后孙某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以夫妻购买的土地一宗及地面上的建筑等抵顶给了孙某。这份法院的调解书时间正是发生在王女士第一次撤诉离婚申请之后,这一调解书让王女士始料不及,难道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就这样属于别人了?
王女士不服该调解,向即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即墨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依法律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日常家事”一般只能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诸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等等,但不涉及不动产等重大价值生产生活资料的处分。对于重大家庭事务的处分,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原则上非经配偶他方的委托,夫妻一方不得单独行使。但本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涉及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作为妻子却不知情。检察院认为此民事调解书有违法律,遂向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青岛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调解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王女士,并以调解结案,程序有问题。本案中孙某与陈某系高中同学,孙某对于陈某和王女士的夫妻关系有足够的认识,法院调解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等折抵借款,因土地及建筑未经评估,是否以合理对价转让,无法证明。另孙某在四年内并未将土地、地上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孙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鉴此,陈某在本案中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作为妻子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青岛市中级法院受理后指令即墨法院再审,2015年10月 ,一审法院再审后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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