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刘先生已经离婚了,房子法院明明判给女方,但他仍然把房子卖给他人,自己还收了30万元现金。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刑四年。
这个事情说起来是在四年前了。在2011年11月2日,2012年8月28日,市民刘先生和妻子两次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1、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2、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负担还房贷。”
就这样,双方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房子归女方。但是,虽然房子不属于自己了,刘先生还是打起了房子的主意。
2014年1月8日,刘先生隐瞒该房屋已协议归前妻所有的事实,在房屋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通过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刚(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建筑面积75.4平方米)卖给赵刚,并收取赵刚先期购房款30万元,后刘先生将房款用于清偿债务及挥霍后逃匿。
赵刚发现自己被骗后,到法院起诉了刘先生。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先生的母亲自愿替刘先生赔偿给赵刚人民币8万元。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害人赵刚要求刘先生返还预付房款并请求对其从重处罚的意见,在量刑时已予考量。
被告人刘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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