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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清明祭扫引起山火后逃离 犯失火罪获刑3年

2016-03-31 16:51:16
责任编辑:帛幼

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历来有祭祀祖先焚香烧纸的习俗。虽然通过传统的祭祀方式可以缅怀先人,寄托忧思,然而烧纸钱,放爆竹等明火祭祀方式却存在种种隐患,操作不慎甚至会带来“引火烧身”的危险。

2014年,本市居民郭某某在清明节期间回到胶州老家,于村西侧山处烧纸祭奠。当时风力高达6级,在烧纸的过程中大风将燃烧的纸屑火星四散吹走,并引燃周围的山草树木。郭某某见状急忙用铁锨灭火,但火势太大,难以扑灭。郭某某心里害怕于是逃离现场。大火终被消防队员扑灭,但防火队员郭加某在救火中被烧伤至重伤一级。

经胶州市林业局现场勘验,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38.33公顷,烧毁林木价值人民币179800元。并致郭加某身体烧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盛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样是在2014年清明节期间,崂山区居民刘兆甲、刘兆乙等人一早携带鞭炮、烧纸等物品至崂山区某村水库北侧山上祭奠先人。期间,刘兆甲持竹竿挑鞭炮,刘兆乙用打火机点燃鞭炮,鞭炮燃放后两人便离开了现场。当日9时许,该处山上形成火灾,刘兆甲等人燃放鞭炮的纸屑及灰烬处即为火场火源点。经崂山法院审理查明,由于刘兆甲、刘兆乙等人上坟燃放鞭炮,引燃暗火,而火源区域石窝、石缝内树叶、杂草、腐殖质及燃放鞭炮纸屑混杂,遇风后形成明火,四处蔓延形成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7.133公顷。崂山区法院依法判处刘兆甲、刘兆乙失火罪,并分别处一年六个月、两年有期徒刑。

中华民族崇孝文化源远流长,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清明节缅怀纪念先人本是维系家族纽带,增强家庭认同的有效方式,然而不恰当的纪念方式不仅无法表达对先人的敬意反而毁坏公共资产,甚至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提醒广大市民,春季干燥少雨,草木易燃,属于火灾高发期,在上坟祭祖的过程中,一定注意防火防灾。摒弃不文明的祭祖方式,代之一捧鲜花,一杯清酒,甚至一个鞠躬,几句话语,都是寄托哀思的有效方式。

(半岛记者 李珍)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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