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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驾考将可先培训后付费 教练有望自己选

2016-05-24 07:25:07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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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可以网上预约,还可以先培训后交钱;驾驶员拿到驾照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将倒查发证过程……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驾考改革做出要求。根据《通知》要求,2016年年底前,青岛将全面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

改革 网上约考可分科缴费

《通知》提出,要在全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自主报考方式,实现驾驶证申请人网上自主预约考试、分科目缴纳考试费等便民方式。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按照报考和约考时间,公平合理安排。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考生可采取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分科目或一次性缴纳考试费。

在开展自主网上报名的同时,《通知》还提到,青岛将推行培训计时收费等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现状,探索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收费、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等服务模式。

改革 推行驾驶人自学直考

《通知》提到,在全市推行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资质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非经营性驾驶教学告知书;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符合条件的自备车辆,在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签署非经营性驾驶教学承诺书后,由被保险人采取书面告知等形式通知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上路学习。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并划定训练路线和时间。

改革 建驾培行业诚信体系

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和考试合格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

改革 驾驶员投诉多可辞退

驾驶培训机构应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贿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教学活动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素养差的教练员按规定予以辞退。

改革 考试业务下放各区市

为方便广大市民就近考试,《通知》要求就现有的机动车驾驶考点进行布局优化,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各区市下放,推行向区市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模式,委托有条件的区市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

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聘用警风警纪监督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改革 考前可免费熟悉考场

为保证考试公平,考试当天,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考生和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

改革 考试员舞弊要被追责

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革 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

在全市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此外,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且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的除外。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德银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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