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办法将修订,打拐被解救儿童拟纳入收养范围
一边是身患残疾、疾病的孩子被领养意愿不强,一边是身体健康孩子没办法被领养,而导致无法被领养的原因则是在政策上卡了壳,这种尴尬的现状以后是否能够改变?
记者了解到 ,2016年6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有被解救的儿童如果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中简化完善收养登记程序,规范了被捡拾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
福利院相关工作人员解读说,与现行收养办法相比,这份意见稿在收养登记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如收养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但意见稿同时增加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身体状况、抚养能力、家庭关系、职业状况等情况,并细化了收养登记前的公告制度。
“去年9月,民政部和公安部曾联合制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其中就规定,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随后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相关内容此次在意见稿中得到明确。”工作人员介绍说。
既然之前的收养办法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那么之前又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只能暂时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热心家庭。寄养家庭无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甚至会面临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相关修改目的在于使打拐被解救儿童能够及时通过收养重新回归家庭生活。
“之前我们也将孩子的相关信息统一报送给公安部门,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安那边还没有给孩子落户,没有户口,自然就无法被领养,估计以后可能会进一步改进吧,至少目前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意见稿还规定了被遗弃的婴儿、儿童的收养办法。意见稿指出,组织或者公民发现弃婴、儿童,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3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弃婴、儿童可以被收养。
文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图片由市儿童福利院提供[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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