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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抢劫金店案”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14年

2016-11-11 20:44:04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云彩

今年5月12日晚,董某某持械闯入位于即墨市鹤山路366号的“即墨市大众金店”,用锤子砸碎店内西侧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32条,案值达32万余元。5月14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抓获归案,被抢物品全部追回。11月11日上午,即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抢劫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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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预谋抢劫位于即墨市鹤山路366号的“即墨市大众金店”。当晚19时58分许,董某某用帽子、口罩遮脸,步行进入该金店。期间,董某某手持锤子朝店内三名女工作人员挥舞,将店员恐吓走后,用锤子砸碎店内西侧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32条,案值达32万余元。

据了解,案发后警方通过现场走访调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董某某,5月14日上午10时许,董某某出现在即墨市区内一辆公交车上,几名便衣民警也悄悄上了公交车,看到嫌疑人坐在公交车的后排座位上,迅速冲了上去,当场将嫌疑人控制,随后将其带到即墨市公安局进行审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因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被抢劫的财物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但因董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即墨法院对董某某当庭进行了宣判,董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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