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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家暴入院治疗 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准

2017-04-06 14:57:07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黄岛一七旬老人被家暴入院治疗 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准

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是家事审判的重要目标。《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

黄岛区人民法院4月6号发布:2017年1-3月,该法院共受理5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有效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社会力量、司法力量形成合力,有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家庭稳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七旬老人被家暴 法院签署人身保护令

崔某与丈夫赵某于1974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经常对崔某进行殴打及辱骂,期间赵某也曾作出承诺,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有家暴行为。因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崔某一直忍让。赵某已年届70,本不应该再出现家庭暴力等行为。但是2017年2月22日,赵某对崔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崔某右眼眶被打伤入院治疗,同时崔某报警。由于害怕再次受到更大的伤害,崔某一直担惊受怕。

3月8日,崔某向黄岛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后当天即传唤赵某到庭,并于第二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结合申请人崔某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自身情况、子女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问题后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社区委员会、辖区派出所送达。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被申请人赵某表示,一定会遵守人身保护令的限制,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并请法院监督。

案例二:今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圆满调处一起离婚纠纷

近日,黄岛法院古镇口法庭对丁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规定,发出该院今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圆满调处该离婚纠纷。

丁某与谭某2006年10月经人介绍,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丁某主张,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谭某经常性地酒后殴打她,造成其身体、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而其为了家庭和孩子,选择忍耐,导致身心疲惫。今年1月29日(正月初二)晚上,因其小女儿喝水被呛,双方又起争执,谭某又殴打她,1月31日,在公婆家再次对其进行打骂,其无奈选择报警,谭某把手机摔坏。丁某认为,其多年遭受家暴,为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申请法院作出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起诉要求与谭某离婚。

受案后,办案法官在第一时间调取了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走访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经审查认为,谭某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丁某的身心健康,丁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对原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予以支持。在受案第三日,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裁定:一、禁止谭某对丁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谭某骚扰、跟踪、接触丁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谭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庭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在向被告谭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有关应诉材料时,法官对谭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法教育和法律疏导,谭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其承认在家庭生活中,有时不冷静,尤其是酒后,处事有些鲁莽,并非真正实施家暴,但从心底里是珍惜和爱护这个家庭的,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和丁某和好。法官趁热打铁,通过中间人做丁某的和好工作。通过一番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谭某主动到丁某的娘家,承认了错误,把丁某接回家,双方共同来到法庭撤诉,案件处结。

案例三 法官用心巧调解 夫妻双双把家还

“亲爱的,我保证再也不敢了,就原谅我这一次吧。”“法官同志,我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不是某部青春剧的对话,还是真实发生在法庭的一幕。

2017年3月15日下午5点,黄岛法院隐珠法庭申家庆法官接到王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申请书中王女士称,自己多次遭受丈夫李先生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虽然多次对李先生进行教育,但李先生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对其施暴。此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但是考虑到家庭暴力对婚姻生活伤害很大,尽快处理才能保护好女方权益,申法官不顾一天的忙碌,翻开案卷认真查阅案情。经审查发现,王女士提供了病历,显示其曾受伤,伤情较轻; 2017年3月13日王女士曾经报警,称2016年10月2日被李先生殴打。该案与常见的家庭暴力案件有明显不同,申法官没有急于作出结论,而是电话联系双方前往法庭了解情况。

经了解,王女士与李先生已结婚二十三年。去年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争执中,李先生打了王女士。王女士被打后,非常委屈,一直耿耿于怀,看到微信中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新闻,遂起诉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法官首先对李先生的不冷静进行了批评,接着又根据两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劝说,并向两人详细说明: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

“那怎么能行,太丢人了,我们两口子的家务事,让别人都知道了,以后还怎么见人啊”,一听法官说完,李先生就着急了“我就是一时情急,也就只打了一次,没有经常动手,怎么弄的我好像经常打老婆似的,我保证以后不会了,一定不会再动手”。听到丈夫的表态,王女士也有些动摇,法官继续耐心劝说,最终二人和好如初,王女士当庭撤回离婚起诉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相关链接:

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放宽了诉讼时效,有利于家事领域的维权,这些规定有利于家庭成员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家暴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记者 戴 谦 通讯员 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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