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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回迁房、安置房没按时交 需双倍支付补助费

2017-06-30 19:17:20
来源:齐鲁壹点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重磅!回迁房、安置房没按时交,需双倍支付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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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被征收人可获得双倍临时过渡补助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获得双倍补偿金。6月3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修改,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关于房屋征收公告的时限和范围,修正案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改决定: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所需的房屋数量超出征收公告载明的补偿房源数量的,补充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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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补偿方面,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支付补偿金。

修改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修改决定: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补助费,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腾腾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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