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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 青岛一公司追回数万欠款

2017-08-31 20:48:59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青岛一公司追回欠款数万元

记者8月31日从即墨市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起,原告某商标公司为被告某品牌公司加工商标,双方存在加工商标合同关系,原告每次送货均由被告公司法人刘某、股东孙某和员工杨某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三本送货单总金额共81843元。

2016年1月至5月,原告主要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股东孙某,向孙某索要欠付的加工费,2016年3月,孙某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公司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应付原告账款81843元 ,已付款34252元 ,欠款47591元”。后被告辩称,短信和微信内容无被告具体欠款数额,被告仅欠加工费2890.2元未付,对其员工杨某签收的收货单不予认可。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属电子证据,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公司提交的电子证据即墨法院予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加工费47591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微信属于电子数据,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微信证据要合法取得,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但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微信证据要符合客观性和关联性,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没有联系。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个途径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1、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保存微信证据应当注意:要保存原始记录;内容要有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录音,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史冰芳)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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