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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拒绝执行判决 法官释法说理一小时促成和解

2017-10-25 10:30:26
来源:信网
作者:潘雅欣 尚静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10月25日讯 2015年,钟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经平度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钟某车辆折价款20000元。2015年8月17日,该案立案执行。

执行法官向刘某送达执行文书,并向其说明拒执的严重后果,但刘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拖延、规避执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7年10月20日凌晨,执行法官来到刘某家中,在刘某仍表明拒不履行义务后,决定依法将其拘留,刘某方才知道法律绝非儿戏,马上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考虑到钟某和刘某居住在同一个村,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钟某叫至刘某家中。看到钟某还带有情绪,执行法官遂向钟某释法说理,1个小时的时间,钟某方才解开心结,同意与刘某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当场支付钟某20000元折价款,该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民法解释》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路上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和解协议被违反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民诉法解释》467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信网全媒体记者 潘雅欣 通讯员 尚静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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