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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行最新《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2017-11-09 09:29:12
作者: 于红靓
责任编辑:乒乓

原标题:最新《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岛城已于9月起实行

11月8日下午,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卢宏钟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岛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话题与广大网友展开交流,访谈中,卢宏钟副主任详解岛城现行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何为资金监管?

卢宏钟:监管资金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时,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各方当事人来讲,预售资金监管既可以保证购房人所交付的购房款不被挪做他用,能够确实用于本工程的建设,从而达到保障购房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最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9月起实行

卢宏钟:今年年初,省住建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我中心自2017年9月1日起对新受理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参照《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监管。

山东办法与青岛办法在使用资金方面有什么不同?

卢宏钟:开发企业在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山东办法设置的节点分为:建设达到总层数一半、主体封顶、单体验收、综合验收几个节点。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终止监管。青岛办法设置的节点为取得预售许可证、建设达到总层数一半、主体封顶、综合验收、初始登记几个节点。开发企业在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以外资金时,可随时申请。

山东办法规定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就可以终止监管,青岛办法规定取得初始登记证明终止,青岛按哪个执行?

卢宏钟:由于青岛市房地产交易量大,涉及预售资金额度高,为兼顾购房人办证的需要,经省住建厅同意,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仍然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为止。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编辑: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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