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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教师导游需接受培训

2017-12-28 07:46:38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原标题:应对突发事件 岛城有了硬杠杠

昨天,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 《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条例》立足青岛实际,在风险管控、基层响应、社会参与、科学处置等各领域都有很多创新点和亮点。《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社会共同参与共建共享

在政府层面,《条例》第五条、第八条要求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基层社会层面,《条例》第七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单位和公民个人层面,《条例》第二十六、三十二条要求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到突发事件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预警信息采取防范避险措施,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注意“预防为主”

《条例》在第九条要求各级政府、所有单位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调处化解。把风险评估提升到整个突发事件应对预防与准备环节的前端,真正实现“预防为主”。

《条例》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确保一旦出事能快速响应

《条例》第十七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员会以及各有关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对基层单位在监测预警、信息上报、预警响应、处置救援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确保在面对突发事件尤其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基层单位能够第一时间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效率,在应急准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救援处置、新闻发布、综合保障等方面避免“打乱仗”,实现科学迅速响应。

根据《条例》规定,居(村)民住宅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基层应急服务站、微型消防站等。

确保最大限度降低伤亡损失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公共交通工具驾乘人员、导游,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人员等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上述人员通常身处突发事件第一现场,通过接受正规培训,关键时刻能够科学组织人员自救互救、疏散逃生,正确配合政府救援,大大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此次立法首次将该培训明确列入法定义务,此举有利于迅速提高上述重点人员在突发事件现场的第一响应能力,大幅提高我市社会公众的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进而实现人人知风险、能应对、会防范、有准备的良好局面。

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应急科普教育基地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应急体验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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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环境安全检查和疏散提示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安全检查,并对参加人员进行陌生环境风险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提出相关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工作,特对“陌生环境安全检查和疏散提示”提出以下规范,并于2018年1月1起施行。

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组织者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求,安全检查和疏散提示时间:活动开始前;活动现场提前进行“三看三提示”,“三看”为,看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指示标识是否清晰;看风险隐患是否可控;看重点消防设施是否齐全。“三提示”为,提示疏散通道布局及疏散逃生方向;提示安全出口数量及分布位置;提示火灾、地震等险情发生时如何有序疏散。提示方式为:主持人现场提示;工作人员现场提示;播放录音提示;播放视频提示。

记者 于顺 实习生 曹琳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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