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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长期护理保险新制度实施 这些问题有答案了

2018-04-25 09:06:41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长期护理保险新政实施前发生伤残的也可申请

非青岛籍的本省人员,失能老年人入住青岛养老院,在护理费上有无报销政策?办法实施之前发生伤残人员,期间正常缴纳职工保险,是否享受保险护理待遇……青岛市“全人全责”新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于4月1日开始实施。4月24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护理保险与定点社区管理处处长张雅娟做客“在线问政”,针对有关“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家里老人89岁了,行动不便,且身体有很多毛病,心脏病、恶性肿瘤已手术等,可否申请家护?如何申请?面对网友的疑问,张雅娟表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本市护理保险制度主要保障对象是因年老、疾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参加护理保险且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失能人员按照《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评估。参保人或家属应携带社保卡等材料向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参保人进行初筛,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莱西、平度、胶州、即墨的评估工作由当地社保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评估,做出评估结论,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专护、院护、家护或巡护服务。

那非青岛籍的本省人员,失能老年人入住青岛养老院,在护理费上有无报销政策?张雅娟回应,本市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非青岛籍的本省人员,如果是青岛市护理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如不是,则不能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还有网友问道,“办法实施之前发生伤残人员,期间正常缴纳职工保险,是否享受保险护理待遇?”张雅娟表示,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办法实施之前发生伤残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同时规定,护理保险资金不得支付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的,或者应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照护费用。

那如果办理了家护,老人住院会受影响吗?张雅娟表示,家护老人因病情变化需要办理住院的,应及时办理家护结算后再到医院刷卡登记入院。老人出院后需再次护理的,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其中,2018年4月份以后新申请待遇人员经评估机构评估并已出具《评估结果告知书》的,参保人在核准有效期内,中途结算或其他原因撤床后需再次护理的,可到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办理联网登记;需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直接到新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办理联网登记。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报道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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