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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 5人被判刑

2018-06-14 09:10:39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青岛两级法院去年以来共审结环境资源案638件

6月13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两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罪、走私废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邻关系纠纷、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等多个领域。

2017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38件,同比增长39.6%。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国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渠道不断畅通。638件案件中,生态环境案件102件,资源类案件536件。在102件生态环境案件中,刑事案件49件,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43件;在536件资源类案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140件,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36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47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21件,返还原物纠纷(限于资源类)36件,排除妨害纠纷(限于资源类)26件,其他30件。

典型案例

除锈酸洗厂排污水

修复费用16.52万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用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非法采沙破坏土地

被判刑并处罚金20万

2011年8月,王某某承包某村土地搞树木养殖。期间,王某某发现自己承包农用地的个别地方被他人挖沙,后也产生挖沙卖钱的念头。2015年3月,王某某在未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其承包土地的表层土进行剥离,并在他人已经挖过沙的地方进行了深挖,在其转包的土地上实施非法采沙行为,导致土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经国土资源局勘测,王某某破坏土地面积为14.6亩,全部为一般农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非法捕捞水产品

5人被判刑

姜某某、刘某、刘某忠、张某某、邱某某等五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姜某某与刘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由刘某负责两船的物资补给、人员配备,姜某某负责带领两船出海捕捞水产品,指挥在捕捞地点下网、起网,两船系双拖网作业,张某某负责其中一条渔船的下网、起网等具体工作,刘某忠负责另一条渔船的管理工作,并听从姜某某的安排,邱某某则负责该渔船的下网、起网等具体事宜。2017年5月初,两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16日,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两渔船查获,并当场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9836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22783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刘某、刘某忠、张某某、邱某某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他3人也分别获刑。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讯员 尤志春 吕佼 报道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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