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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出台新规:居民楼道禁装视频采集设备

2019-01-28 09:28:18
来源:城市信报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擅自装监控,最高罚3万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居民楼道、窗口等,禁止安装视频采集设备;擅自安装该系统并用于经营,最高被罚3万。近日,《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公安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26日前反馈至青岛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9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66570738、66570730、66570736,传真:66570701,邮箱:xxtxc4k@qd.shandong.cn)。

使用系统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据悉,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 、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应急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些场所该建视频图像系统

办法中明确指出,多处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包括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 ,隧道、大型桥梁、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大中型广场等重要部位;机场、港口 、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 、收费站等重要部位;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中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会展中心、大型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医疗单位的重要部位;公园、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大中型商业场所、城市风光带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 ,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重要部位,都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居民楼道禁装视频采集设备

办法中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旅馆客房;员工和学生宿舍;公共化妆间、试衣间、休息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居民住宅楼道、窗口 ;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对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个人隐私。

此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图面画面清晰,运行时间准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删改 、隐匿、毁坏存储期限内的信息资料原始记录;擅自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信息资料。

擅自装监控,最高罚3万

办法规定,违反该办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办法中规定,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对用于经营行为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市)公安机关备案的;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识的;遮挡或妨碍依法设置的视频图像正常采集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信息资料时,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来源:城市信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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