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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费有虚报?李沧法院灵活沟通处理事故损失争议

2021年4月,王某与白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白某作为被保险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A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并转让机动车辆索赔权,保险公司A依约向白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5680元用于车辆维修。向王某追索无果后,保险公司A将王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B诉至青岛李沧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上述赔偿款5680元。

该案件办案人经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发现本案标的虽小但争议较大。王某对事故损失金额不予认可,称白某的车辆维修费也就四千多块,明显是“赚差价”。王某还称,白某车辆是在其朋友处维修,很多维修项目都是虚报的,且车辆拆检造成的配件损坏也算在了事故损失中,若要自己全额赔偿,原告应该提供白某车辆更换下来的旧配件,否则不能证明白某车辆进行了相应的维修。保险公司A则称,事隔两年多,修理厂拆掉的旧配件早已无处可寻,但己方索赔的金额是对白某车辆定损后的实际支出,被告理应全额赔偿。

办案人认真研析了案情后,一方面向王某指出,其所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作为保险公司,系在安排专业人员对白某车辆定损后进行的理赔,理赔金额与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发票金额是对应的,与王某认可的金额亦相差不大,不应将对白某的对立情绪转嫁到原告上,且原告索赔金额中的2000元应由王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予以理赔,并不需要王某承担全部赔偿款。另一方面,向原告指出其所诉的保险公司B并非王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若要开庭审理,须另行追加其他被告参与诉讼,会额外增加诉讼成本。

经办案人耐心调处,并现场电话联系王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说服该公司同意将交强险保险限额2000元的直接理赔支付给原告。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索赔金额降低至5500元,被告王某同意承担其中的3500元并当庭给付,另外2000元由原告与王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自行对接理赔,原告当庭提交撤诉申请书,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文/信网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刘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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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5 10:04
· 来源 ·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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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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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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