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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装摄像头被邻居剪断线路 胶州法院“背对背”调解化解纠纷

信网3月22日讯(通讯员  郭倩 记者 赵彦阅)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马店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速度与温度。据了解,朱某与张某系胶州某小区同一单元楼邻居,朱某在该单元楼一楼楼道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张某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个人隐私,私自剪断摄像头线路。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朱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分析证据后认为,朱某、张某系多年邻居,简简单单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实质性地解决矛盾纠纷,反而会加深双方的隔阂与怨气。为更好地化解纠纷,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小区物业公司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多次上门找到朱某、张某沟通,劝解双方到马店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朱某、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各执一词。原告朱某认为,摄像头只拍摄自己家门,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即便涉嫌侵犯隐私,也不是被告张某故意破坏摄像头的理由,张某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则认为,摄像头安装位置系公共空间,并非朱某私人空间,楼上住户的行动均会被摄像头记录,影响了楼上住户的生活安宁和财产安全,其仅剪断了摄像头线路,对摄像头设备本身并未造成破坏,朱某要求1000元的经济损失过高,精神抚慰金亦不应得到支持。

鉴于朱某、张某分歧较大,在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后,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对事情发生经过、责任承担等情况向双方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双方各退一步。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张某对剪断摄像头线路的行为向朱某表达了歉意,并当庭赔偿朱某经济损失200元。朱某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同意调整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邻里关系得到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对此,法官建议,公民因家庭安全防范需要安装摄像头时,应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避免将摄像头对准邻居的门口或私人空间领域,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假如邻里之间因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存在争议,也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可以通过调整摄像头位置、遮挡部分镜头等方法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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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2 21:21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郭倩 赵彦阅
· 责编 ·
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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