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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蟾蜍、偷挖风化砂被判刑 青岛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原标题:猎捕蟾蜍、偷挖风化砂,他们都被判刑

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以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去年全市法院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环境资源案件1540件,并通过推动建设补种20个复绿基地、增殖放流基地方式,引导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

青岛中院发布10个典型案例,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通过“法官点评”以案说法,对警示、预防环境违法犯罪,提升全社会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性认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1

鸡粪流入邻居果园,赔偿!

张某与官某、任某系临村村民,双方承包地相邻。2022年7月中旬,因连降大雨导致官某、任某在承包地堆放的鸡粪流入张某的梨树园,造成梨树死亡及减产。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官某、任某赔偿损失。经鉴定,涉案梨树死亡或受损主要是果园局部爆发的急性梨树病害所致,病害的急性爆发与涉案鸡粪水雨季大量侵入具有显著的关联性。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官某、任某对涉案梨树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官某、任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官某、任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握手言和。

案例2

非法猎捕野生蟾蜍,判刑!

于某、王某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多次非法猎捕野生蛙和蝌蚪。于某将非法猎捕的野生蛙和蝌蚪养大后送至展某某和于某某家中,宰杀、出售供他人食用。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在于某某住处查获活体蟾蜍718只、死亡蟾蜍97只、宰杀脱皮蟾蜍55只、风干蟾蜍头1470只。经鉴定,查获的活体蟾蜍718只、死体蟾蜍97只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单只中华蟾蜍基准价值为100元。于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某积极主动赔偿部分生态功能损失费,积极悔改。综合考量于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展某某、于某某连带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并在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三人均表示愿意修复生态功能,但由于生活困难且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希望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弥补损失,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在莱西市水库管理处提供不少于103天的环保工作,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3

多次偷挖风化砂,判刑!

2022年5月至8月,相某某、于某多次在黄岛区宝山镇薛家沟村、林子村、董家庄村等地偷挖风化砂并销售,经鉴定,涉案风化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非金属矿产目录下的建筑用砂;涉案被毁坏区域的生态功能损失、修复工程费用、技术服务费等共计25.8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相某某、于某主动缴纳赔偿保证金14万元,并按照修复方案设计内容完成整改工作。2024年4月3日,某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核查意见,意见为:治理工程总体符合设计要求。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某某、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已主动修复被破坏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追缴二被告非法所得,二被告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75700元。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来源:青岛晚报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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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06 07:56
· 来源 ·
青岛晚报
· 责编 ·
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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