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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3条“硬杠杠”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原标题:23条“硬杠杠”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安全评估、风险诊断、隐患排查……不同于传统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模式,如今,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始借助专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许多新的服务模式也在不断涌现。

近日,山东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围绕适用范围与从业要求、责任落实与禁止行为、监管体制与处罚措施等方面,提出23条具体规定。

《办法》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作出明确界定:依法设立、提供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诊断、评估、咨询、论证等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纳入管理范围。

服务质量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办法》明确提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独立开展服务活动,对服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在内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程序、服务档案和质量控制等制度体系。其中,服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确保了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责任的可追究性。

责任分工一直是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的焦点问题,如何定责任?《办法》在这一问题上态度鲜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始终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一责任不因委托第三方服务而转移。

在合作关系中,《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服务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专业建议依法认真落实,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确保服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租借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文件;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文件;应当到现场而不到现场开展工作;冒用或允许冒用他人名义签字;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其他违法行为等。

规范的市场需要有效的监管保障,如何强监管?《办法》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政府监管层面,《办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配合接受延伸调查,监管部门将依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实现了事前规范与事后追责的有机统一。

在行业自律方面,《办法》鼓励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本报记者 杨成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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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1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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