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部门解读|《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22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指出“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注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像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我省是文化大省,截至2025年8月底,有历史文化名城20座,公布历史建筑2213处。2019年11月,我省颁布《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利用作出相关规定,但对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和利用等较为原则,不够具体和细化。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不规范、保护管理程序不完善、活化利用规定不具体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专门规章。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吸收《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规定。
三、《办法》制定的经过
202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了《办法》立法前期准备工作。2025年4月,《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列入2025年省政府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组成起草小组,先后四次集中论证研究,赴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了21个省有关部门、16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立法联系点意见,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等程序。送省委宣传部等13个部门完成会签,达成一致。9月22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
四、《办法》亮点和特色
《办法》针对当前我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省内外有益经验,着力在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了深化和创新,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解决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管理问题,规定历史建筑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二是明晰历史建筑认定等管理程序,规定了普查(调查)、建立潜在名单、专家评审、政府公布等具体流程,细化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等工作内容,以及保养维护、修缮加固、行政审批等程序和要求。三是落实“先调查、后建设”要求,提出城市更新、土地成片开发项目要首先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避免发生建设性破坏。四是提出消防安全解决路径,在保护利用过程中,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改建、装修等,可以制定技术方案,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兼顾安全和利用需要。五是支持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细化改造原则和方法要求,解决不敢改、不会改问题,规定可以在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高活化利用效果。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历史建筑认定、历史建筑保护、历史建筑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34条。
(一)关于总则。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及相关活动,包括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测绘建档、日常维护、修缮审批、活化利用等各类活动。为解决保护责任不清问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保护责任,以及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的管理要求。
(二)关于历史建筑认定。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做到应保尽保,明确了历史建筑认定条件,让更多符合要求的建筑纳入保护范围;对单位和个人推荐建议历史建筑作出了规定,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建立预保护制度,将具备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历史建筑认定公布的具体程序,便于地方执行。
(三)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细化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等具体内容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细化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和保护要求,避免责任不清,工作推诿扯皮;明确了保养维护、修缮加固、行政审批等具体要求,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历史建筑的综合防灾提出明确要求,对比较普遍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和措施。
(四)关于历史建筑利用。我省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面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亟需对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进行业态引导和政策鼓励支持。对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业态进行了积极引导,解决不会用的问题;对历史建筑改造利用明确了做法和要求,解决实际工作中不敢改和无序改的问题;为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参考先进省份经验,提出了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关于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及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等行为的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
(六)关于附则。对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历史建筑其使用安全管理、维修维护适用规定进行了明确。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孙宝震]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