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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消费纠纷 是否成为维权界最大鸡肋

2015-09-08 10:38:19
来源:信网综合
责任编辑:尺素

北京一消费者在餐馆吃到创可贴,却由于就餐位置不在监控范围内,面临无法追责的尴尬。中国消费者举证困难重重,十倍赔偿金有时只能商家“摸着良心给”。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共计15个条款,只有2条涉及民事侵权,而且这2条也没有点中要害:食品消费维权举证责任该归谁,《食品安全法》等于什么也没回答,把这类问题推给了《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使用者证明。

什么是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另,《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免责条件适用的主体为生产者,在某种情形也可能涉及销售者;只适用于无过错责任而不适用于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该就一些基础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缺陷产品来源、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受到的伤害,伤害与缺陷产品存在因果关系等。

消费者难以证明食品缺陷

案例:

美赞臣婴儿奶粉现绿色异物 米粒大小沉在袋底

家住青岛李沧区的于女士在拆开一袋三联包的美赞臣安婴宝A+2段奶粉时,突然发现袋子底部有一团米粒大小的绿色异物。发现异物后,于女士拨打了美赞臣的客服电话,对方否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于女士将异物自行送检。“厂家连东西都没看就直接说产品没问题,这样的说法我没办法接受。”

食品中现异物 家乐福让消费者证明"毛发是毛发"》

市民范先生在香港中路青岛家乐福超市购买的鲜烤鳕鱼中发现了毛发,要求对方作出处理。但是,范先生得到的答复是,要么找产家当面确认,要么就进行质检。青岛家乐福超市客服中心称只要确认食品里是毛发,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食品出现问题后,部分商家第一反应就是要求消费者去做质量检测证明食品缺陷,而高昂的检测费用却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诚然,花费十块八块买的食物想要维权还得再花数十倍,百倍的价格进行检测,并且不管结果如何,鉴定费用都由自己承担,这怎么看都不是一笔划算的买卖。2012年6月,《羊城晚报》曾报道一捆韭菜2元,但做完50个指标的检测需要花去5000元

相关链接:青岛地区第三方检测机构调查 多只针对企业客户

消费者难以证明因果关系:

案例:

《华润万家所售康师傅绿茶现絮状物 饮后不适》

季先生在华润万家青岛大拇指店购买了一提四瓶装的康师傅绿茶,误饮了其中一瓶变质饮料,出现身体不适。季先生感到身体越来越不舒服,恶心想吐,要求超市方面立刻带其去医院检查,医生称其喝下变质饮料的时间还太短,暂时看不出反应。但季先生担心会对身体会产生长期影响。为了确认饮料是否对人体有害,季先生要求对问题饮料进行化验,超市方面表示,质量问题应该联系厂家。

以上案例如果走诉讼程序,基本侵权事实例如身体健康损害结果与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有消费者证明,否则或将承担不利后果(败诉)。

综上,从现实角度来说,消费者首先一定要快速反应,比如说一旦出了事情,就立即用手机录音录像等。第二,可以立刻拨打当地食品安全部门的电话进行投诉。因为行政机关一旦立案调查,它的调查手段和职权显然都远远超过消费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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