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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法院对危害安全生产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2017-12-26 15:09:20
来源:信网
作者:潘雅欣
责任编辑:芃芃

信网12月26日讯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各单位、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12月25日下午,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发生的7起危害安全生产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6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来自新区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危险化学品行业的企业负责人代表,新区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及部分人代表、政协委员等共计20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在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接到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导致仓库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曹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其他5起案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也因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被判处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集中宣判后,新区安监局局长薛英俊主持召开了“全区涉安全生产案件庭审观摩暨深化安全生产法治工作会议”。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介绍了新区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并现场讲解了企业安全生产和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党组成员刘元玉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柴方利做总结讲话,并对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自2014年11月在全国率先成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以来,黄岛法院创新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统一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实现了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三年来共依法从严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514件,依法审结了“11.22”重大事故、“油耗子”打孔盗油等一大批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涉安全生产案件。今年6月份,借助法官员额制改革之机,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及一名副院长亲自编入安全生产审判团队,提升了审判工作的成效。黄岛区法院院长王光金表示,该院将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审判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组织者、指挥者、管理者以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打击力度,坚持源头治理、重点打击。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手段,强化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无小事,违法犯罪必担责”的意识,并通过完善司法建议等措施,形成安全行政执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新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区政府党组成员刘元玉指出,区法院通过安全生产审判工作积极助推新区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区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对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要认真办理,确保司法建议落地生根。全区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行安全生产法治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司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柴方利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区法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审判工作,并将院长及一名副院长编入安全生产审判团队,专司安全生产案件审判,为保障新区经济社会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柴方利书记要求,全区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王建祥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重要指示,压实责任,切实担当,确保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到实处。政法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对于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该惩处要严厉惩处,对相关企业该关停的要依法关停,将安全生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租赁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红石崖办事处某院内的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在该房屋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仍用于存放橡胶、椰丝、纸浆、木材、羊皮、石蜡等大量易燃货物。2014年8月20日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对该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后,发现该仓库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仓库钢结构未进行防火处理、仓库顶棚采用可燃材料、仓库与邻近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2014年9月25日前整改。王某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2015年8月16日19时许,该仓库失火,火灾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造成仓库建筑主体结构严重破坏,存储的货物收到不同程度烧毁、烧损,事故的的直接损失为9894677元人民币。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4月1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车亮左转向灯沿黄岛区南港一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连江路路口,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载相撞,致两车损坏,郭某及车内三名乘客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联系其所在的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胡某某顶替,曹某某离开现场。后曹某某于当日19时50分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曹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行至路口亮左转向灯在左侧车道直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系一方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综合考量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信网全媒体记者 潘雅欣 通讯员 赵凌志 宋国玉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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