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12日讯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公开青岛兴业汽轮机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兴业汽轮机配件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调漆房、烘干房,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中的规定。
青岛兴业汽轮机配件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及行业、建设地点、违法次数的裁量等级分别为3、2、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等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对青岛兴业汽轮机配件有限公司处以72500元的罚款。截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前,青岛兴业汽轮机配件有限公司尚未履行。
[来源:信网 编辑:芃芃]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