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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23 21:16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于晓
· 责编 ·
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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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意外险无法得到赔偿 平安养老保险特别约定条款引争议

信网2月23日讯 意外伤害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在意外发生后能够给被保险人多一重保障。可王先生在找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理赔时,却因为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无法拿到意外伤害保险金。原来,平安养老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意外伤残仅承担1-7级保险责任,不承担8-10级保险责任”,而王先生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018年12月,王先生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受伤。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另一方全责,王先生等另外几位伤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被送到平度市中医院治疗了17天,之后经过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伤残九级。

在事故发生前,平度市旧店镇北大田村村民委员会为王先生在平安养老保险投了10万元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可以提供每天30元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而事故发生时也正在保险期内。因此,王先生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平安养老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元、住院补贴51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1810元。

平安养老保险方面称,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存在特别约定条款既“意外伤残仅承担1-7级保险责任,不承担8-10级保险责任”,而且在保险期内的保单是续保保单,在此之前投保人已经对这一特别约定条款盖章确认。

平度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时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条款,但平安养老保险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这一份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这一特别约定的事项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因此该特别约定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判决时,一审法院也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但平安养老保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特别约定条款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事项协商一致的内容,经双方同意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王先生与平安养老保险的案件中,投保人平度市旧店镇北大田村村民委员会在2014年至2018年投相同保险,而且在2014年至2016年的保单中已经确认了“只承担1-7级伤残保险责任,不承担8-10级伤残保险”的特别约定。2016年,投保人选择了“网上保全申请”,在2017-2018年通过网上操作自助续保时,也对特别条款进行了确认,因此这一特别约定条款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此前王先生支付的鉴定费用属于查明保险事故原因的必要合理之处,且金额并没有超过保险金额的范围,因此这笔鉴定费应由平安养老保险承担。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平安养老保险支付王先生住院补贴510元和鉴定费1300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来源:信网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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