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20日讯 骑车过程中,被一根电线杆拉线绊倒受伤。伤者曲某某认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的电线杆拉线位于道路中央,却未设置警示安全标志,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此事诉讼至崂山区人民法院。本案经过审理,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最终被判赔偿曲某某128020元。
2019年1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曲某某骑电动车沿崂山区崂山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行驶至商业街头附近,不幸被一根电线杆拉线绊倒受伤。
热心村民立即打电话告知家人,送曲某某到李沧区中心医院住院医治8天后,又转院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住院医治12天。
至2019年1月30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肱骨远端骨折,左耻骨骨折,左肘内侧、外侧副初带、三头肌、肘肌部分断裂。曲某某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91811.91元。
曲某某认为,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电线杆拉线位于道路中央、未设置警示安全标志,致使自己受伤,应给与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将此事诉讼至崂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赔偿因被绊倒受伤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3505.64元。
在庭审过程中,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辩称,不能确定曲某某受伤系自己公司造成,曲某某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曲某某骑电动车沿崂山区崂山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被路边的电线杆拉线绊倒受伤。青岛供电公司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设施,应以不妨碍通行为前提,其作为管理、使用者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并应尽到充分的提醒、警示义务。基于固牢考量,将电线杆斜拉线固定在地上本无可厚非,但将固定的位置设在非机动车行驶道中央,实属不当。
事发时,斜拉线上也未设置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对防范危险的发生置若罔闻,致使与路面颜色相近的斜拉线长期曝于拥有一定人流量的公共区域,应认定存在重大的管理疏忽之责。曲某某在驾驶电动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能对地面进行观察,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综合各方过错大小,法院酌情由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承担80%责任,曲某某承担20%责任。
随后,对曲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一一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赔偿曲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8020元。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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