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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川崎牌火锅蘸料过期 维客超市做法前后矛盾?

 (来源:受访者)

信网5月23日讯(记者 谷正原) 5月7日,市民刘先生在维客运海城购物中心购买1袋川崎牌火锅蘸料,后来发现该商品已过期,将情况反映至服务台后并未得到有效处理。信网(0532-80889431)就此事联系超市客服部,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情况记录,稍后将会有领导进行答复。

5月7日,市民刘先生在维客运海城购物中心购买到1袋川崎牌火锅蘸料,购买时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单价为5.9元。据刘先生所述,购买后他发现该商品已过期近1个月,向服务台反映问题后,事件未得到有效解决。“工作人员先是声称没有售卖过这个批次的商品,而后值班经理却表示可以赔偿我600元现金,超市的做法前后矛盾,态度也比较冷漠,所以我还是选择让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目前,刘先生已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为了解详情,信网多次致电超市服务台,了解到信网的采访要求后,工作人员始终表示稍后会有领导来回复此事,截至目前,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

信网根据商品外包装联系电话,采访到产品生产委托方上海新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醒:“负责任地说,过期了就不要食用了。”

针对刘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来源:信网 编辑: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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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23 18:07
· 来源 ·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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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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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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