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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缓刑期内“重操旧业“ 男子废弃矿洞内洗金被判刑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珍贵宝藏,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谋求利益铤而走险,违法擅自盗采矿产资源,不仅为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也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与生态平衡。

2022年4月份,被告生某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度市某荒坡上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并对外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主动交纳退赔实际违法所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与鉴定费,符合从轻处罚与缓刑条件。2023年4月,平度法院依法判处生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间,生某涛非但不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反而“重操旧业”。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6日,生某涛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王某洲等4人(均另案处理)合伙,于平度市某废弃矿洞内从事洗金行为,生某涛提供洗金矿井并协调洗金用电事宜,参与利润分成。该团伙在未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的情况下,利用化学试剂非法采矿,经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检测,在洗金点蓄水池、反应罐以及洗金矿井中均发现化学试剂成分。2023年9月6日,生某涛与其同伙将洗出的230余克黄金对外出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67万元。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生某涛与他人合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的处罚。

被告人生某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依法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判处的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生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禁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非法采矿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因一时贪念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文/谢佳铭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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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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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佳铭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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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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