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5起教育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虚构教学成果、虚假师资宣传等问题,这一行动再次凸显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行业虚假宣传的零容忍态度。值得关注的是,此类问题并非个案——202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讲真学堂”母公司北京登高而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高而歌”)因虚构“声音变现”合作方、夸大试音机会等行为,被法院判决退还学员培训费2000元。
公司虚构合作方 夸大变现承诺
2021年12月,原告杨先生通过网络直播被登高而歌的“声音美化变现进阶训练营”吸引。招生主播宣称课程仅招120人、学费2580元,且学习后可成为尔湾集团声音教练,录一本书就能赚七八千元。更诱人的是,被告承诺提供“双师教学”“每周3次一对一指导”,并与53家主流媒体平台合作,确保学员3个月内接单变现。
然而,杨先生报名后发现:实际学员远超120人,所谓“试音机会”不过是各期学员循环使用的虚假剧本,既无真实合作方也无正式录制。班主任推荐的“变现资源”纯属自导自演,承诺的“普通话证书”“主持人资格证”更是子虚乌有。
登高而歌被判违约 类似投诉比比皆是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宣传中虚构营业执照、聘书等资质,夸大师资力量和变现渠道,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尽管被告辩称“是否变现取决于学员自身能力”,但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推荐兼职的合同义务,最终判决退还2000元培训费,但因缺乏直接欺诈证据,驳回三倍赔偿请求。
此外,信网从黑猫投诉平台获悉,“讲真学堂”的声音课程累计被投诉达300余次,涉及虚假宣传、退费难等问题。而根据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北京登高而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份的公示调解成功率不足5%。
虚假宣传不等于欺诈 消费者维权需精准举证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需满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且“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被告虽存在虚构合作方、夸大承诺等行为,但未直接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构成欺诈,仅构成合同违约。这一判决提示消费者:维权时需区分虚假宣传与欺诈,重点收集合同约定、宣传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据。文/谷正原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