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延期交房纠纷时有发生,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2024年7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鲁商置地”)需向原告周先生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889元及房屋质量瑕疵违约金5000元,两项共计18889元。从法院判决看,房屋在交付时存在装修问题,虽然不构成拒绝收房的理由,但仍影响了业主入住,应该给予一定赔偿。
周先生是2017年3月跟鲁商置地签订的合同,买下了崂山区松岭路一处商品房,总房款约408万元,合同约定2019年9月底之前交付。
当鲁商置地在合同期内通知交房时,周先生验收时发现房间的地面、墙面存在问题,遂拒绝收房。此后,鲁商置地对房屋地面、墙面进行扒掉重做,直至2020年6月1日,周先生在房屋缺陷未完全处理好的情况下办理入住。
同时,关于产权登记,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65天内办理过户手续、申领房产证,若因开发商责任导致购房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权证,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以冲抵物业费的形式支付赔偿金。周先生表示,他于2022年7月12日才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鲁商置地逾期办证67天。
按照周先生计算的天数,他认为鲁商置地逾期交房184天,逾期办证67天,依据合同应赔偿33000余元。随后,周先生将鲁商置地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面对周先生的诉求,鲁商置地认为周先生购买的房屋在2019年9月就通过了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不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即便房屋存在装修等质量瑕疵,公司也及时进行了维修,根据购房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甲方负责维修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不再支付差价款或者其他赔偿费用”,且房屋裂缝、地面空鼓等非结构性质量瑕疵,购房者不能以此拒收房屋,故周先生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依据。
除此,鲁商置地也否认存在逾期办证行为。其依据合同条款提出,公司应在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之日起545(180+365)天内提供办证资料,而涉案房屋初始登记取得时间为2022年7月8日,周先生于2022年7月12日办理权属证书,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交付需符合“房屋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条件,补充条款也明确非结构性质量瑕疵不能成为拒收房屋的理由。鲁商置地已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周先生交房,周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不存在逾期交房情况。
法院指出,虽然不构成逾期交房,但房屋存在的装修问题进行维修势必影响原告入住,降低房屋使用价值。结合周先生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法院酌定支持其因装修瑕疵造成的损失5000元。
关于逾期办证,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及补充条款,鲁商置地应于2022年3月28日前协助办理完毕产权证。但该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才取得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证明,导致周先生延迟获得不动产权证,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综上,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先生逾期办证违约金13889元、房屋质量瑕疵违约金5000元,驳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文/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秦璐]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