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即墨法院精选4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法治共识。
案例一: “三有”动物动不得,违法必究莫侥幸——王某某、江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以来,王某某、江某某利用弓弩和疑似气枪,以头灯照射、射击方式,多次非法狩猎野鸭1只、野鸡35只、斑鸠5只。经鉴定,捕获的野鸡为环颈雉,斑鸠为山斑鸠,野鸭为斑嘴鸭,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即墨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评估费。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赔偿金,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王某某、江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动物资源及自然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江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二人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专家评估费。
典型意义: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还有松鼠、刺猬、麻雀、壁虎、蟾蜍等。这些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二: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要件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修复责任——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在其租赁土地内非法开挖平塘,后又在平塘及周边土地上非法填埋、倾倒建筑垃圾、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并收取费用。经勘测认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7.73亩,涉案土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案发后,于某某自行对土地进行了修复。经鉴定,被破坏土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42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某自愿缴纳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耕地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生产资源,也是珍贵稀缺的自然资源,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资源,造成土地生态功能损失及周边环境破坏,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同时,于某某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自行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经鉴定机构评定,达到土地复垦目标,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例三: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打击非法采矿——王某某非法采矿非诉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开始,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即墨区某村集体土地采石和加工石子,共采石约10000方,总价值约200000元。案发后,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以王某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即墨区自然资源局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5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王某某仍未履行。即墨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对王某某强制执行。
审查结果:
该案属于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王某某督促其履行义务,王某某表示其对非法采矿的法律规定不清楚,罚款金额过高,不同意履行义务。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矿可能会破坏开采区的山体、土壤、河道和地表植被,导致区域内生态系统功能丧失或者弱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墨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仅起到了制止违法行为、强化威慑效果的作用,也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未经登记就承包农村土地,构成违法——孙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某村委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某村委将某区域土地发包给孙某某,孙某某将案涉土地用于建房、堆放沙土等,但未办理用地手续。2023年10月,即墨区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听证等法定程序后,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土地。2024年2月,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对孙某某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孙某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孙某某诉至即墨法院,要求撤销即墨区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根据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孙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擅自占用土地,不仅扰乱土地规划的有序布局,甚至会破坏生态资源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本案中,当事人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就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政机关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该案警示广大群众,土地资源用途各有规划,不可违法占地,坚决杜绝因乱建引发的资源浪费与生态破坏。文/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