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中,总包方常与供应商约定“待建设方拨款后再付款”,试图将工程款回收风险转移给下游。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一则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中给出答案,即便合同约定“以建设方拨款为付款前提”,总包方也不能以“上游没给钱”为由,无限期占用下游供应商的资金。本案中,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建设”)以此为由拒付剩余348.4124万元混凝土货款,最终被法院判决限期支付。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建设方付款的具体数额,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原告是向被告供货,而非向建设方供货,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2019年4月,海川建设中标了“陈屯棚户区改造”的部分工程,需要大量混凝土,于是和聊城市聊北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北砼业”)签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聊北砼业为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中,双方就付款方式作出约定:“正负零下以下施工完成,被告拨款时付至工程量的80%;框架结构封顶,被告拨款时付至工程量的80%;主体验收合格拨款后付至总工程量85%;铺完地板砖后付至总工程量的95%;剩余5%工程竣工拨款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聊北砼业按约启动供货。根据对账记录,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双方三次确认供货金额:累计供应混凝土价值1148.4124万元,海川建设支付800万元,剩余348.4124万元始终未付。聊北砼业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24年5月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川建设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庭审中,海川建设将“建设方未足额拨款”为由抗辩。其辩称,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被告方待建设方拨款时付至工程量的80%,目前建设方尚欠被告工程款1600多万元,被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及建设方的拨款程度向原告方付款。
与此同时,海川建设还主张“双方未最终结算,实际送货量不清晰”,认为聊北砼业主张的1148.4124万元供货金额缺乏依据;并声称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投诉不断,公司为维修花费大量资金,原告应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价值为1148.4124万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80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8.4124万元,被告应依约承担继续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货款348.4124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双方并未最终结算,实际的送货量不清晰及原告所供货物具有质量问题,但其所提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建设方尚欠被告工程款,被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及建设方的拨款程度向原告方付款,被告未提交证据建设方付款的具体数额,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由此而产生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海川建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北砼业货款348.412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聊北砼业其他诉讼请求。文/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