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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持承诺书索要劳务费胜诉 法院认定海川建设履约责任

建设工地劳务工人劳务费被拖欠问题时有发生,江苏省射阳县的陈先生就遭遇了这一困境。此前,陈先生在青岛鹿港海洋公社B区某期项目从事钢筋工工作,陈先生没想到,自己的讨薪之路会困难重重。为了讨回劳务费,陈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过,也与项目的承包方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建设”)达成过付款协议,海川建设未付清,双方对薄公堂。在审理过程中,海川建设否认了之前的承诺和转账,认为公司没有付款义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双方此前的协商和付款记录,判决海川建设承担剩余劳务费17万余元。

青岛鹿港海洋公社B区某期项目的承包方为海川建设,2016年5月起,陈先生班组受雇在该项目从事钢筋工工作。陈先生完成工作后,还有29万余元的劳务费没有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陈先生先是选择向工程所在地青岛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

经管委会建设部协调,2021年12月,陈先生与海川建设双方协商达成了付款协议,海川建设的一名工作人员向陈先生支付了20000元,附言“海洋公社钢筋工人工费”,并约定余款在2022年4月结清。直到约定日期,陈先生再没收到过关于剩余劳务费的款项。

直到2022年9月,该工作人员又向陈先生发送了其签署的承诺书,再次支付了100000元。陈先生一直等到2023年1月,也就是第二次约定付清余款的日子,经陈先生催促,工作人员表示“找领导看看能不能从别的地方倒点钱用,多少给你付点”,并没有履行约定付款。

剩余的174092元劳务费始终不见踪影,陈先生将海川建设告上法庭。海川建设否认了与陈先生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认为公司没有付款义务,也不认可之前工作人员向陈先生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在陈先生看来,这名工作人员与他进行剩余劳务费相关事项的沟通,又有向他转账的实际行为,种种事实让陈先生有理由认定,该工作人员可以代表海川建设。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这名工作人员作为海川建设的工作人员,按约定向陈先生支付过两笔劳务费,且在第二份承诺书约定的余款之日后仍表明会继续付款。该工作人员向陈先生支付劳务费是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构成民事代理行为,应该由海川建设继续支付剩余劳务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两份承诺书确定的未付数额及转账记录,支持陈先生要求海川建设支付1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文/戴洁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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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08 10:05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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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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